閩建筑【2018】10號
各設區市建設局(建委)、平潭綜合實驗區交建局: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文)要求,現將我省房屋建筑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計價依據增值稅稅率調整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福建省建筑安裝工程費用定額》(2017版)第四章建筑安裝工程費用取費標準第五條稅金現行適用稅率為11%調整為10%。
二、材料(含設備)的可抵和進項稅率,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分別調整為16%和10%。
三、經測評合格的計價軟件相應調整增值稅稅率。
四、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8年4月25日
閩公網安備 3501040235029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