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建設局(建委),平潭綜合實驗區交建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省廳《關于調整〈福建省房屋建筑與裝飾工程預算定額〉等8套2017版定額施行時間的通知》(閩建筑〔2017〕12號)、《關于執行〈福建省建筑安裝工程費用定額〉(2017版)有關規定的通知》(閩建筑〔2017〕20號),《福建省房屋建筑與裝飾工程預算定額》等8套2017版定額及相關配套規定(以下統稱本定額)于2017年7月1日開始施行,為確保工程招投標活動順利實施,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采用本定額計價的招投標工程,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在編制招標文件時,應當對《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15年版)》中相關條款按下列要求進行補正或修改:
(一)通用本第3章第2節“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中標法”第9.1.3項和“綜合評估法”第10.1.1項“投標報價中的環境保護費、文明施工費、安全施工費、臨時設施費、優質工程增加費、大型機械設備檢測費之一低于招標人公布的招標控制價相應金額(詳見評標辦法和標準數據表第7項)的”補正為“投標報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費費率不按規定計取的或低于規定最低金額的”。
(二)通用本第3章第2節“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中標法”第9.1.5項和“綜合評估法”第10.1.2項“規費費率、稅率(詳見評標辦法和標準數據表第9項)不按規定計取的”刪除。
(三)通用本第3章第2節“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中標法”第9.1.6項和“綜合評估法”第10.1.3項“暫列金額、甲供材料費、暫估價(詳見評標辦法和標準數據表第10項)不按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金額填寫的”補正為“暫列金額、甲供材料費、專業工程暫估價(詳見評標辦法和標準數據表第10項)不按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金額填寫的”。
(四)通用本第3章第2節“評標辦法和標準數據表”中的內容(包括投標成本參考價和評標基準價的公式)按照上述要求作相應修改。
(五)通用本第4章第1節“合同協議書”中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暫估價金額”補正為“甲供材料費”。
(六)通用本第4章第2節“通用合同條款”第11.1款中的“人工單價發生變化且符合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發布的人工費調整規定,合同當事人應按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人工費等文件調整合同價格,但承包人對人工費或人工單價的報價高于發布價格的除外”補正為“人工費發生變化且符合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發布的人工費調整規定,合同當事人應按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人工費等文件調整合同價格,但承包人對人工費的報價高于發布價格的除外”。
(七)專用本第5章第2節“招標控制價”的“二、本招標項目招標控制價”中第2點表格內容修改為:
序號
單位工程名稱
分部分項工程費
措施項目費
其他項目費
合計
(九)專用本第5章第3節“投標報價”中第三條內容修改為“工程量清單中標價的單價或金額,應包括所需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械使用費、管理費、利潤、規費和稅金,以及一定范圍內的風險。所謂“一定范圍內的風險”是指合同約定的風險。投標報價中應考慮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承擔的風險范圍。投標人一旦中標,不論是否計取風險費用即可認為風險費用已包括各項費用中”。(八)專用本第5章第2節“招標控制價”的“二、本招標項目招標控制價”中第3點內容刪除。
(十)專用本第5章第3節“投標報價”中第五條內容修改為“投標總價應當與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的合計金額一致”。
(十一)專用本第5章第3節“投標報價”中第九條內容刪除。
二、采用本定額計價的招投標工程,其工程量清單及計價格式應按照閩建筑〔2017〕20號文的規定執行。
三、凡2017年7月1日前已發布招標公告或已簽訂合同(招標代理合同或造價咨詢合同或施工合同)的工程,按招標文件或合同約定執行。閩建筑〔2017〕2號文第二條的規定不再執行。
四、各有關單位應按照本定額和本通知的規定及時升級計價軟件和招標投標評標系統。
五、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7年6月30日
閩公網安備 35010402350298號